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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不可小视 盖上公章就得负责

1998-08-19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郑洪清 我有话说

本报讯前不久,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了两起债务案件,均因欠据上加盖了单位公章,两单位被判败诉。

《世界信息报》吉林记者站原站长谢某以记者站的名义多次从在该站任职的郭某处借款计16000元,并开出盖有记者站公章的欠条。谢某被免职后,此款一直未还,郭某遂起诉,要求报社立即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5720元。报社虽称谢某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借款,属个人行为,但欠条上既盖公章,原告与记者站之间的债务关系已然成立,报社被判偿还欠款并付利息。

某招待所向为其进行装修的个体工商户梅某支付了5000元工程费,另写下欠工程款12799元的欠条,此后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梅某起诉后,招待所辩称其从未让原告施工,欠条虽有单位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然而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成立的,判决被告付给原告12799元及利息。公章的法律地位切不可忽视。提醒掌握公章的人,不该盖的地方千万别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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